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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館「106年度街角館補助計畫」徵選公告,歡迎有志推動大溪地方文化發展工作者參加。

  • 聯絡人:教育推廣組 林小姐
  • 聯絡資訊:03-3888600 分機 307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106年度街角館補助計畫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公告實施
一、 計畫緣起
持續針對有意願之適當對象進行「空間示範塑造、故事挖掘」的輔導工作,實際將博物館的蒐藏、研究、展示、與教育的功能,落實到博物館公有館舍外的場域。特擬定街角館補助計畫,鼓勵民眾共同整備空間、挖掘自身獨特記憶故事,將之傳遞給遊客,以及大溪的下一代,實踐大溪無圍牆博物館精神。
二、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三、 補助對象
(一) 有志推動大溪地方文化發展工作。
(二) 應提出位於桃園市大溪區之具體經營空間。
(三) 應具有永續經營意願。
(四) 具備上述條件之個人(須年滿20歲)與民間團體等。
四、 補助項目:
第一次提案者,建議以申請第(一)(二)項為主,現況空間已具基礎開放展示功能,或已具內容基礎適合辦理推廣教育活動者,始可提出第(三)項。
(一) 在地故事的調查、整理及產出:調查、整理大溪在地家族、傳統產業、生活文化、風俗習慣等田野資料,並且透過影像紀錄、繪本、刊物等形式產出在地的經驗與知識。
(二) 營運空間的整理、規劃與設置:整理在地既有空間,並規劃展示地方文史、產業文化等。
(三) 推廣教育活動規劃及執行:各項促進民眾參與在地文化或產業的相關活動,與博物館進行聯合策展及活動串聯等相關推廣教育活動。
(四) 其他:上述未列但能鼓勵與增加文化多元豐富度,體驗交流等方向規劃相關計畫。
五、 補助金額
(一) 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35萬元整為上限。
(二) 補助額度依申請補助項目審查核定之(如附件5圖示),實際補助金額依本館召開審查會議後核定之。
六、 計畫時程:
(一) 申請時間:計畫公告日起至106年3月10日止。受理提案以郵戳為憑,並檢具本計畫第八點所列文件,函送計畫書至本館審查。
(二) 提案說明會:106年2月10日(星期五)上午10時,地點:大溪公會堂(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21-3號)。
(三) 提案審查會議:另行通知。
(四) 計畫執行:自核定日起至106年11月15日止。
(五) 期中訪視審查:預計106年8月5日。
(六) 期末訪視審查:預計106年10月5日。
七、 申請方式:
(一) 郵寄送件:郵寄至「335 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35號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教育推廣組」,外封套請書名「申請106年度街角館補助計畫」字樣。
(二) 親自送件:於申請日期內,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7時送至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35號「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教育推廣組」。
八、 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館提出申請:
(一) 公文函1份(格式詳見附件1)。
(二) 申請表1式5份(含正本1份、影本4份,格式詳見附件2)。
(三) 計畫書1式5份(應包含主題內容與館舍名稱、經營機制、未來願景、執行項目與方式、經費概算等,格式詳見附件2)。
(四) 社團/團體立案登記證書或備案證明影本1份;個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1份。
(五) 預計執行街角館計畫地點之空間使用權利書狀或使用同意書(格式詳見附件3)。
(六) 過去曾參加本案相關地方文史推廣資料1份(無則免附)。
(七) 電子檔光碟1份(內含前述1-6文件,包含WORD及PDF檔案)。
九、 審查程序:
(一) 資格審查:由本館辦理資格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須於本館通知後7日內補件,逾時未補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 複審:由本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辦理審查,本館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派員至會議簡報,審查結果採書面通知。
(三) 經本館審查通過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書面通知之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並函送修正計畫書1式3份、電子檔1份至本館核定,如未依審查意見修正,本館得撤銷補助。
(四) 評審基準:
1. 館舍主題與文化多元性及未來發展構想(40%)
2. 經營計畫可行性及民眾參與度、可近性(40%)
3. 與博物館之聯結合作機制(10%)
4. 經費編列合理性(10%)
(五) 計畫內容對本市博物館政策推動及發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爰在本府「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原則之下,得不受補助累計金額1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之限,並另案審查並簽報市長核定。
十、 輔導機制
諮詢與輔導團機制如下:
(一) 徵選階段
1. 辦理說明會。
2. 提供提案企畫書撰寫諮詢。
(二) 執行階段
1. 辦理共識及討論會議。
2. 辦理專業課程、講座、交流參訪等。
3. 邀請博物館、展示設計及文物保存領域專家學者擔任輔導團成員,訪視輔導各街角館。
4. 提供補助經費之請領與核銷諮詢。
十一、經費核定之核發
(一) 提案經本館徵選核定後,獲選單位應於1個月內依本館審核意見及核定補助款額度,修正計畫書交至本館備查。
(二) 補助經費分2期撥付:
1. 第1期款:受補助單位依規函送修正計畫書等文件,獲本館核備後,檢送第1期款領據,請領核定補助金額50%
2. 第2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期末審查後依照審查意見修正執行內容,且於106年11月15日前將計畫執行完畢,並函送執行成果報告書1式3份、第2期款領據、全案支出原始憑證1份、所得歸戶證明1份、其他相關成果文件(如社區照片圖文、出版品等,格式詳見附件4)及成果光碟1片,經本館審核後無誤後撥付第2期款(補助金額50%)。
(三) 本案補助款分屬資本門及經常門經費,資本門費用僅支用於受補助單位之展示及文物保存設備(耐用年限在2年以上且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之設備,並須加註由本館補助之相關文字),不得支用於受補助單位之建築修繕費、人事費(固定薪資類)、水電費、電話通訊費、房租、活動抽獎贈品及獎金、紀念品(自行印製之文宣印刷品除外)、餐宴點券(園遊券)、住宿費、差旅費、油料費、⋯⋯等項目。
(四) 受補助單位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五)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 受補助單位如未依指定用途使用補助款,經查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之情事,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並追究相關責任,並得予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 本案係為年度執行之計畫,受補助單位如未按年度期程辦理結案,且經本館書面通知仍未改善者,本館得不予撥付第2期款,並追繳第1期補助款項。
(八) 同一案件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九)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2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 受補助經費,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十一)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補助計畫之管考事項:
(一) 計畫執行期間,本館將不定期進行實地查核及輔導訪視,以瞭解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積極配合,並針對輔導建議調整計畫執行內容。
(二) 經核准之補助計畫,如因故無法執行而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應即函報本館同意,並函送修正計畫書,經本館重新核定後方可變更。未依規定辦理者,致使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本館得撤銷補助。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在此限。
(三) 補助單位之同一補助計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重複補助者,本館不予補助,不同執行內容之項目不在此限。
(四) 計畫執行期間應按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違反善良風俗、從事政黨活動及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如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並列入下一年度審查參考。
(五) 受補助單位完成之成果資料(涉智慧財產權者),須同意無償提供本館非營利使用,並得視需要逕行運用。
(六) 本計畫補助之文宣印刷品、宣導品及相關活動,需經本館審核通過,且擇適當處標示「廣告」字樣及本館Logo。
(七) 受補助單位如辦理各項研習、會議、活動,請為參與之工作人員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八) 本補助計畫未盡事宜,逕依「預算法」、「會計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三、獲選街角館之義務
(一) 應提供具有公共性之服務項目及具親近性之參觀空間,每週開放時間應至少滿20小時。
(二) 為提升街角館專業形象及民眾參觀品質,獲補助街角館,其門廊空間(如騎樓、店面門口)不能租賃予流動攤販。
(三) 應配合本館當年度企畫推動,並且共同討論、執行街角館串連展示與教育推廣活動。
(四) 應至少派一名代表完成本館安排之博物館相關專業課程、講座、交流參訪行程。
(五) 應出席本館召開之期中及期末訪視審查,並提供執行報告書及簡報。

十四本計畫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106年度街角館補助計畫(含申請表、提案計畫書及成果報告格式)請至本館網站「便民服務-檔案下載」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