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2月3日第1140000289簽准通過
一、緣起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參與、共學及推動大溪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生活文化與環境的保存、發展及再生產,一起展演大溪生活魅力,進行「大溪故事挖掘及文化推廣與傳承」等相關工作,實踐大溪生態博物館精神的地域經營,特訂定「大溪文化推廣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參加對象
- 個人或工作室:申請者須為年滿20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 立案法人、機構、團體或學校:具備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 公司或商行(行號):須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且登記之營業所地址須在國內,申請人申請時須為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負責人,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申請類別:有意願成為大溪文化推廣夥伴者,應選擇下列一種方式參與,並提出具體可行之計畫:
- 申請補助經費:請參閱114年度「大溪文化推廣補助」簡章辦理。
- 不申請補助經費:請參閱114年度「大溪文化推廣共學」簡章辦理。
四、工作項目
| 項目 | 內容 |
1 | 在地文化調查及保存 | 挖掘在地記憶,調查、整理自身空間並與大溪歷史、文化連結,建構在地生活記憶及知識,主題例如:家族史、傳統產業、生活工藝等。 |
2 | 民俗及慶典傳承及推廣 | 大溪民俗推廣與傳承,例如:與民俗文化與慶典相關之紀錄、資源數位化、藝陣技藝培力、傳習教材編製與課程辦理、遶境品質與形象提升、改善或解決所面臨之議題等,促進大溪無形資產保存。 |
3 | 空間整理與展示規劃 | 將既有店家或閒置空間改造發展為文化創意空間,例如:經營與大溪在地文化或工藝有關之文化商品展售店、文化行旅聚點、展場空間、具公共性之文化推廣教室等。 |
4 | 文化商品或多元服務開發 | 大溪文化及工藝推廣,例如:生活工藝商品開發(大溪伴手禮品、文宣品、出版品等)、地方特色導覽、課程及遊程規劃(教案、策展、地方資訊站及在地文化體驗遊程等)、服務體驗品質提升,或規劃展現大溪文化特色之影像、音樂、戲劇等表演創作等。 |
5 | 創意行動提案 | 針對社區、空間、產業等議題進行社會設計之行動方案,或對大溪所面臨之議題提出改善或解決方法。 |
6 | 工藝人才培育 | 提出與大溪有關單位或產業串連合作之長期人才培育辦法、地點、成果發表等內容。 |
7 | 其他 | - 鼓勵提出可響應本館慶典或其它教育推廣活動。
- 上述未列但能鼓勵與增加文化多元豐富度、體驗交流之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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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期程:依本館公告辦理。
六、大溪文化推廣夥伴之義務
成為大溪文化推廣夥伴者,應共同促進具大溪特色之專業性、公共性及公益性之知識與文化內容之保存發展、或空間開放為目標共同努力,其義務說明如下:
- 結合本館當年度計畫推動,共同討論、規劃執行串聯展示與教育推廣活動,共同致力地方文化的保存及發展。
- 參與本館辦理之共學活動,促進地方夥伴群體連結。
- 經營具公共性之大溪文化展演空間,朝向空間特色保存、及提升專業性、生活美學、與民眾參觀品質努力,或透過線上或實體平台將知識內容開放,分享或推廣給更多民眾。
- 辦理具有專業性之項目,如館舍推動與大溪歷史、生活、產業、人文、生態等與在地知識相關內容。
- 辦理具有公益性之服務項目,如與木博館、學校、社區或其他資源之連結合作機制。
- 大溪文化推廣夥伴之權利
- 符合上述第六項條件者,由本館公開授予街角館或共學行動夥伴資格:具備上述(一)至(五)條件,且經營公共性之大溪文化展演空間並提供具公共性服務、活動、展示等時數每月至少64小時者,授予「街角館」資格;尚未符合時數者,則授予「共學行動夥伴」資格。
- 可共享博物館行銷資源、相關共學課程或參訪交流之機會。
- 可申請本館「大溪文化推廣補助」經費,參閱「大溪文化推廣補助」簡章。
- 本計畫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計畫截止時間
114年度補助申請:114年3月3日(一)下午5時前。
114年度共學申請:114年4月11日(五)下午5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