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核定2年期之補助單位:執行期程為113年至114年,受補助單位應於114年11月20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函送下列資料至本館辦理結案核銷事宜。
1. 全案成果報告書及相關附件資料(如展示與活動照片圖文、出版品等)1式3份。
2. 全案預算及實際收支總表、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1式3份。
3. 114年支出憑證簿、結報明細表與原始憑證正本1份。
4. 第3期款領據、通匯同意書、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
5. 成果電子檔各1份(含結案文件及全案計畫執行之影音、照片紀錄等)。
6. 著作利用授權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