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2月26日第1140004271簽准通過
一、 緣起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參與、共學及推動大溪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生活文化與環境的保存、發展及再生產,一起展演大溪生活魅力,進行「大溪故事挖掘及文化推廣與傳承」等相關工作,實踐大溪生態博物館精神的地域經營,特訂定「大溪文化推廣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 參加對象
(一) 個人或工作室:申請者須為年滿20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 立案法人、機構、團體或學校:具備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 公司或商行(行號):須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且登記之營業所地址須在國內,申請人申請時須為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負責人,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 申請類別:有意願成為大溪文化推廣夥伴者,應選擇下列一種方式參與,並提出具體可行之計畫:
(一) 申請補助經費:請參閱115年度「大溪文化推廣補助」簡章辦理。
(二) 不申請補助經費:請參閱115年度「大溪文化推廣共學」簡章辦理。
四、 工作項目
本館於大溪深厚的文化與木工藝產業脈絡基礎上,推動「大溪工藝之城」目標,鼓勵大溪文化推廣夥伴可朝向思考自身定位、經營內容向上提升,共同朝向營造大溪為實踐永續、友善、慢活價值觀的城鎮,並以職人精神提供優質的產品及服務,可參閱下圖規劃提案方向。

五、 作業期程:依本館公告辦理。
六、 大溪文化推廣夥伴之義務
成為大溪文化推廣夥伴者,應共同促進具大溪特色之專業性、公共性及公益性之知識與文化內容之保存發展、或空間開放為目標共同努力,其義務說明如下:
(一) 結合本館當年度計畫推動,共同討論、規劃執行串聯展示與教育推廣活動,共同致力地方文化的保存及發展。
(二) 參與本館辦理之共學活動,促進地方夥伴群體連結。
(三) 經營具公共性之大溪文化展演空間,朝向空間特色保存、及提升專業性、生活美學、與民眾參觀品質努力,或透過線上或實體平台將知識內容開放,分享或推廣給更多民眾。
(四) 辦理具有專業性之項目,如館舍推動與大溪歷史、生活、產業、人文、生態等與在地知識相關內容。
(五) 辦理具有公益性之服務項目,如與木博館、學校、社區或其他資源之連結合作機制。
七、 大溪文化推廣夥伴之權利
(一) 符合上述第六項條件者,由本館公開授予街角館或共學行動夥伴資格:具備上述(一)至(五)條件,且經營公共性之大溪文化展演空間並提供具公共性服務、活動、展示等時數每月至少64小時者,授予「街角館」資格;尚未符合時數者,則授予「共學行動夥伴」資格。
(二) 可共享博物館行銷資源、相關共學課程或參訪交流之機會。
(三) 可申請本館「大溪文化推廣補助」經費,參閱「大溪文化推廣補助」簡章。
八、 本計畫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計畫截止時間
115年度補助申請:115年3月3日(二)下午5時前。
115年度共學申請:115年4月17日(五)下午5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