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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105年度「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暨社頭文化保存補助計畫」辦法公告

  • 發布單位: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105年度「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暨社頭文化保存補助計畫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公告實施
一、計畫緣起
「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為本市已登錄的無形文化資產,「社頭」是大溪特有的組織與藝陣文化,自日治時期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辦理遶境開始,陸續由在地不同行業、社群,組成樂安社、同人社、興安社、共義團、協義社等14個社頭參與遶境,戰後又有農友團、一心社、金鴻慈惠堂等20個社頭加入行列,迄今已近百年。至今仍維持每年由大溪在地三十餘個社頭組成遶境隊伍的傳統,十分難得。為促進本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與傳承,辦理本計畫。
本計畫補助案件以有助於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傳承、推廣之相關工作為原則。
補助案件於本市大溪區辦理為原則。
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三、補助對象
有志推動「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與社頭文化保存、傳承、推廣工作之個人、立案之組織團體、法人及廟宇管理委員會等並參照歷年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正式遶境名單,予以補助。
(一) 個人:設籍本市,年滿20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須為參加歷年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遶境名單之社團成員,並須出具社團同意代表文件(附件3)。
(二) 組織團體、法人及廟宇管理委員會:於本市或中央機關立(備)案,有志推動大溪民俗慶典或社頭文化保存傳承之民間團體單位或廟宇管理委員會,須為參加本年度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遶境名單之社團成員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團體、法人,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與其所屬單位及以其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每一社團僅能「以一人代表」或「以社團名義」擇一申請,每一社團以一案為原則。
四、補助項目
本計畫補助有助於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與傳習之相關工作,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一) 「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與社頭歷史的調查及整理:調查、整理大溪在地社頭歷史、藝陣特色、相關慶典等田野資料;各類文獻、影像(含平面攝影與錄像)、口述歷史等資料蒐集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與社頭文物保存:文物整理登錄造冊;文物修護;保存環境改善;公開展覽、推廣、活化利用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 儀式或藝陣傳習、展演與交流:辦理藝陣傳習課程或交流展演活動;傳習教材編製;慶典儀式或社頭傳統文化恢復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 推廣教育活動規劃與執行:各項促進民眾參與慶典或認識社頭文化之相關活動,或與博物館進行聯合策展與教育推廣活動規劃辦理等。
(五)「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遶境品質改善相關事項:有助於展現本地遶境儀式之特色、提升整體慶典遶境品質、維護與傳承本無形文化資產傳統和精神之事項。
(六) 其他:以上未列出,但有助於「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及社頭文化保存、傳承、推廣之事項。
有關「文物保存」之「文物修護」項目,須提供文物基本資料(附件2-6)、損壞狀況照片,並經本館所聘專家現勘確認後,始得補助。若經委員現勘及討論,確認具有提報為文化資產之價值者,得另案辦理。
本計畫不補助一般廟務或社務運作事項。
五、補助金額
(一) 本年度總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整。
1. 補助金額依實際申請項目之內容與需求,經審查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每一個人/團體補助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上限。
2. 若由立案之組織團體提出跨社團之整合性計畫:
(1) 跨社團之整合性計畫,申請項目應符合本計畫「四、補助項目」,以有助於大溪社頭文化及慶典遶境活動整體提升為目標。
(2) 須整合本年度「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正式遶境隊伍名單之所有社團為原則,並取得各社團同意(附件4),得不受前述金額限制,本年度跨社團整合總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50萬元整為上限。
(3)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館補助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且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4) 名列跨社團整合計畫中之個別社團,得同時另自行提案申請本計畫補助。
(二) 補助額度依申請補助項目審查核定之(如附件6圖示)。
(三) 實際補助金額依本館召開審查會議後核定之。
六、計畫時程
(一) 申請時間:至105年5月13日截止(含當日)。受理提案以郵戳為憑,並檢具本計畫第八點所列文件,函送計畫書至本館審查。
(二) 提案說明會、提案前期基礎課程:
1. 提案說明會:105年4月24日(星期日)下午3時,地點:月眉社區活動中心(桃園市大溪區月眉里月眉105號)。
2. 提案前基礎課程:預定於105年5月上旬辦理,課程訊息另行公告於本館網站及Facebook粉絲專頁。
(三) 審查會議:另行通知。
(四) 計畫執行:自核定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
(五) 期末審查暨成果發表:預計105年10月15日(暫定)。
七、申請方式
(一) 郵寄送件:郵寄至「335 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35號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外封套請書明「申請105年度『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暨社頭文化保存補助計畫」字樣。
(二)親自送件:於申請日期內,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7時送至「本館典藏展示組」。
八、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館提出申請:
(一) 公文一式1份(格式詳見附件1)
(二) 申請表一式5份(格式詳見附件2,含1份正本和4份影本)。
(三) 計畫書一式5份(應包含計畫主題及目標、執行項目與方式、經費概算等,詳見附件2)。
(四) 社團/團體立案登記證書或備案證明影本1份;個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代表社團同意書正本1份(附件3、附件4)。
(五) 過去曾參加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相關地方文史推廣資料1式2份。(無則附)
(六) 電子檔光碟1份(內含前述文件, word或PDF檔案)。
九、審查程序
(一) 資格審查:由本館辦理資格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須於本館通知後7日內補件,逾時未補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 複審:由本館聘請民俗研究、博物館與文物保存領域之專家學者至少3名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複審,本館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派員至會議簡報,審查結果採書面通知。
(三) 經本館審查通過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書面通知之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並函送修正計畫書1式2份、電子檔1份至本館核定,如未依審查意見修正,本館得撤銷補助。
(四) 評審基準:
1.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及完整性(40%)
2.計畫可行性與延續性(30%)
3.與博物館或其他資源之連結合作機制(10%)
4.經費編列合理性(20%)
(五) 依本府「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業規範」,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惟計畫內容對本市博物館政策及無形文化資產保存推動、發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一年度之累計金額限制,另案經審查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市長核定。
十、輔導機制
諮詢與輔導團機制如下:
(一)徵選階段
1.辦理說明會。
2.辦理提案前基礎課程。
3.提供提案計畫書撰寫諮詢。
(二)執行階段
1.辦理共識會議。
2.辦理專業課程、講座、交流參訪等。
3.邀請民俗研究、博物館與文物保存領域專家學者擔任輔導團成員,訪視輔導各受補助單位。
4. 提供補助經費之請領與核銷諮詢。
十一、經費核定之核發
(一) 提案經本館徵選核定後,獲選單位應於一個月內依本館審核意見及核定補助款額度,修正計畫書交至本館備查。
(二)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1. 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依規定函送修正計畫書等文件,獲本館核備後,檢送第一期款領據,請領核定補助經費40%。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須配合辦理成果發表,並於105年10月31日前將計畫執行完畢,提送以下文件送本館辦理結案:(格式詳參附件5)
(1)執行成果報告書1式3份
(2)第二期款領據
(3)全案支出原始憑證正本1份
(4)所得歸戶證明1份(或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5)其他相關成果文件(如藝陣傳承訓練照片圖文、出版品等)
(6)成果光碟1片
經本館期末審核無誤,撥付第二期款60%。
(三)本案補助款屬經常門經費,不得支用於受補助單位之資本門費用(含建築修繕、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之設備支出)、人事費(固定薪酬)、水電費、電話通訊費、房租、活動抽獎贈品及獎金、紀念品(自行印製之文宣印刷品除外)、餐宴點券(園遊券)、住宿費、差旅費、油料費⋯⋯等項目。
(四)受補助單位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五)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如實際結算數少於補助經費時,剩餘款應依規定繳回。
(六)受補助單位如未依指定用途使用補助款,經查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之情事,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並追究相關責任,並得予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本案係為年度執行之計畫,受補助單位如未按年度期程辦理結案,且經本館書面通知仍未改善者,本館得不予撥付第二期款,並追繳第一期補助款項。
(八)同一案件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九)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2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 補助計畫之管考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本館將不定期進行實地查核及輔導訪視,以瞭解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積極配合,並針對輔導建議調整計畫執行內容。
(二)經核准之補助計畫,如因故無法執行而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應即函報本館同意,並函送修正計畫書,經本館重新核定後方可變更。未依規定辦理者,致使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本館得撤銷補助。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在此限。
(三)補助單位之同一補助計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重複補助者,本館不予補助,不同執行內容之項目不在此限。
(四)計畫執行期間應按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違反善良風俗、從事政黨活動及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如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並列入下一年度審查參考。
(五)本補助計畫未盡事宜,逕依「預算法」、「會計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三、獲選受補助單位之義務與配合事項
(一)提案單位須至少有1人參與本館辦理之提案前基礎課程達2/3場次,計畫核定後須至少有1人全程參與相關課程及交流參訪活動。
(二)應配合本館相關年度企畫(如社頭百年特展、大溪文藝季等)推動執行,以及研習、交流參訪、工作會議等其他配合事項。
(三)受補助單位完成之成果資料(涉智慧財產權者),須同意無償提供本館非營利使用,並得視需要逕行運用。
(四)本計畫補助之文宣印刷品、宣導品及相關活動,需經本館審核通過,並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擇適當處標示「廣告」字樣,以及加註「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主辦單位: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承辦單位:(受補助單位名稱)」等字樣。
(五)受補助單位如辦理各項研習、會議、活動,請為參與之工作人員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六)申請辦理項目為文物保存相關計畫者,需定期公開展覽,請於提案計畫書中說明預定辦理方式(附件2-6),或配合本館未來博物館展示或推廣教育活動運用。
十四、本計畫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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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典藏展示組 溫小姐03-3888600分機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