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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館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1. 典藏展示組:典藏展示文物與資料之調查、蒐集、研究等典藏作業及學術交流,相關主題展示之研究、規劃、執行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2. 教育推廣組:教育推廣、文化資產活化、社區營造、文化觀光、刊物出版、媒體公關、行銷合作、公共服務、解說導覽、志工管理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3. 總務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館舍修繕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館置會計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士為委員,提供館務發展諮詢意見及相關審議事項。

第九條 館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1. 秘書。 
  2. 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 館長。 
  2. 秘書。 
  3. 組長。

前項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