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參觀須知
106年7月24日訂定
一、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展品文物及參觀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 請依本館公告開放時間入館參觀,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災宣布停班時,即暫停開放參觀。參觀區域如遇佈卸展、整修、施工或重大特殊事宜時,本館得視需要停止開放部分區域。
三、 各館舍實施人流控管措施,參訪人數較多時請分批入館。
四、 如團體預約參訪,請於來訪5個工作日前來電與本館聯繫,由各館舍值館志工提供導覽服務。如需申請專人館舍園區導覽服務,則請於10個工作日前來電與本館聯繫。
五、 並應遵守本館相關規定。
六、 進入展場應遵循本須知相關規範,並配合服務人員之指示:
(一) 請勿攜帶各類違禁及危險物品、食物、飲料等入館。
(二) 請遵守參觀禮節,勿觸摸展品、追逐嬉戲、飲食、吸菸、嚼食口香糖與檳榔、倒臥座椅、拋棄紙屑雜物、進行任何博奕遊戲。
(三) 參觀時請輕聲細語,勿使用擴音設備、紅外線光筆或有影響其他遊客參觀之行為。
(四) 本館館舍皆為古蹟及歷史建築,請愛惜文化資產,勿任意敲打、攀爬。
(五) 寵物(工作犬除外)及單車請勿攜入館內。
七、 為避免危險、保護文物並維護參觀品質,拍攝時不得有影響安全、動線及他人觀賞權益之情事。館舍內部全面禁止操作遙控空拍機,未經申請禁止使用閃光燈、腳架、自拍棒。除國定古蹟李騰芳古宅外,館舍內部不開放婚紗拍攝或藝術照。如有攝錄影需求,請依「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攝錄影須知」、「國定古蹟李騰芳古宅場地租借使用要點」辦理。
八、 如有違反本須知之相關規範,以及其他經本館認定有礙館舍安全或參觀秩序之行為者,本館得予以勸導、制止、拒絕入館或勒令離館;如損毀館舍、文物或設施,除應負賠償責任並恢復原狀外,另依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究責辦理。
九、 本須知如有變動或更正,以本館現場公告為準。
十、 民眾有任何問題,請洽詢穿著本館制服之管理人員或志工。洽詢電話及傳真:(03)388-8600、(03)388-8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