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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構及學校處理歸屬桃園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總務組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構及學校處理歸屬桃園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

( 民國 104 01 09 日 發布/函頒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

  ,歸屬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所有之拾得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拾得物之處理機關如下:

  ()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受理之拾得物,由各該機關(構)學校負

    責處理。但聯合大樓受理之拾得物,由聯合大樓管理機關負責處

    理。

  ()非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受理之拾得物,由本府財政局負責

    處理。

三、拾得物歸屬本市所有後,應定期列冊簽報處理機關首長核准,依下列

  方式辦理:

  ()拾得物如為新臺幣者,應由各該處理機關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解

    繳市庫。外幣現金及得兌換為現金之有價證券,應兌換為新臺幣

    後繳庫。但國內無牌價之外幣,經處理機關首長核准後,由出納

    單位存放保險櫃內保管。

  ()經評估可供公務使用之拾得物,得依財物性質列帳管理。

  ()拾得物如為手機、電腦或其他可能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者,應由

    各處理機關送交本府環境保護局比照一般廢棄物處理之。

  ()無法供公務使用之拾得物,除有不能變賣或不宜變賣之情形,應

    交由有關機關處理者外,應由各處理機關自行訂定底價變賣之;

    其性質適合於臺北惜物網拍賣者,並應優先於該平臺拍賣之。各

    處理機關應將賣得之價金解繳市庫;其因變賣所支付之必要費用

    ,由各該處理機關年度相關預算調整支應。

  ()拾得物如經評估無變賣價值者,各處理機關得定期列冊提供物品

    清單或圖冊,洽本府社會局轉知社會福利機構辦理捐贈事宜、無

    償提供公眾使用或逕交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比照廢棄物處理之。

  前項第四款所稱不能或不宜變賣之拾得物,其處理方式如下:

  ()菸酒:由本府財政局比照私劣菸酒處理之。

  ()藥品或醫療器材:由本府衛生局處理之。

  ()其他拾得物:由各有關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