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構及學校處理歸屬桃園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
(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發布/函頒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
,歸屬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所有之拾得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拾得物之處理機關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受理之拾得物,由各該機關(構)學校負
責處理。但聯合大樓受理之拾得物,由聯合大樓管理機關負責處
理。
(二)非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受理之拾得物,由本府財政局負責
處理。
三、拾得物歸屬本市所有後,應定期列冊簽報處理機關首長核准,依下列
方式辦理:
(一)拾得物如為新臺幣者,應由各該處理機關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解
繳市庫。外幣現金及得兌換為現金之有價證券,應兌換為新臺幣
後繳庫。但國內無牌價之外幣,經處理機關首長核准後,由出納
單位存放保險櫃內保管。
(二)經評估可供公務使用之拾得物,得依財物性質列帳管理。
(三)拾得物如為手機、電腦或其他可能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者,應由
各處理機關送交本府環境保護局比照一般廢棄物處理之。
(四)無法供公務使用之拾得物,除有不能變賣或不宜變賣之情形,應
交由有關機關處理者外,應由各處理機關自行訂定底價變賣之;
其性質適合於臺北惜物網拍賣者,並應優先於該平臺拍賣之。各
處理機關應將賣得之價金解繳市庫;其因變賣所支付之必要費用
,由各該處理機關年度相關預算調整支應。
(五)拾得物如經評估無變賣價值者,各處理機關得定期列冊提供物品
清單或圖冊,洽本府社會局轉知社會福利機構辦理捐贈事宜、無
償提供公眾使用或逕交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比照廢棄物處理之。
前項第四款所稱不能或不宜變賣之拾得物,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菸酒:由本府財政局比照私劣菸酒處理之。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由本府衛生局處理之。
(三)其他拾得物:由各有關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