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典藏政策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桃市木博典字第11100054581號函頒
一、 目的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依設立使命,為界定典藏原則與管理方針,以充實典藏並發揮生態博物館精神,特訂定本政策。
二、 用詞定義
(一) 所稱「典藏」,係指本館立基典藏目標與範圍而從事之收集所得,加以保存維護行為。
(二) 所稱「文物」,係指具有美學、歷史、文化或科學等價值之實體物件。
(三) 所稱「典藏品」,係指本館取得文物依程序經典藏審議會審議通過正式入藏者。
三、 典藏目標(一) 呈現大溪歷史、人文、自然環境及生活之重要內涵與多元面向,以及其與臺灣社會之互動影響和連結。
(二) 具大溪木器工藝及宗教慶典等文化發展重要意義,有益促進大眾認識大溪產業技術、發展脈絡、文化資產及地方知識與記憶。
(三) 其他基於本館展示、研究、教育推廣或計畫專案等館務運作目的,並視其與前述典藏目標相符程度。
四、 典藏範圍符合典藏目標之文物,地理範圍以可連結大溪地區為重心,不論其時代、所在地域、國別、主題、類別、語文等,並綜合其歷史、文化與藝術價值,以及獨特性、珍稀性、脈絡關聯性與代表性等指標優先納入典藏。
五、 典藏品取得與分類
(一) 本館典藏品取得以符合典藏目標與範圍為原則,來源以移撥、採集與捐贈為主,購買、交換、製作及其他等方式次之,並依下列條件:
1. 來源明確、產權清楚或取得過程符合現行法令規定,且確認其使用與處置限制條件。
2. 若取得過程涉及生態保育或文化資產保存之影響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二) 本館取得文物經典藏審議會綜合評估與鑑定價值,審議通過並完成相關程序後,正式列帳與編目登錄成為本館永久保存典藏者為「典藏品」,由本館典藏展示組統籌分級管理。
(三) 若本館取得文物經典藏審議會鑑別、審議不納入典藏,但館內業務單位評估可作為推廣、教學示範或交流等館務運用,並可提供觀眾實物操作與觸摸體驗,得收存納為「參考品」,依使用需求,交由業務權責單位彙整收存與列冊管理。考量時空條件轉換,必要時得重新審議提列為典藏品。
六、 典藏與相關業務執行(一) 有關典藏事項審議諮詢,以及典藏品之取得、登錄、取用、借入與貸出、保存維護、註銷、盤點、庫房管理、緊急應變、資料加值運用及暫管文物等相關業務,由本館另訂作業要點規範之。
(二) 為推動與居民共同蒐集與轉譯地方知識,本館共學對象涉及文物保存維護事務之推動,得參考本政策另訂工作計畫;並以「大溪學文化資源網」實踐文化資源數位化積累,促進公共化之推廣應用。
七、 專業倫理(一) 本館員工應避免涉及任何違反職責或圖利他人之行為。
(二) 所有典藏品應由權責管理單位與經辦人員善盡其保存維護之責,其取得、複製、借貸或註銷等行為,皆應在合法且不違背博物館倫理的情況下為之。
(三) 本館員工任職期間,不應藉業務職權從事與本館典藏業務相關之私人蒐藏;非經許可,不得私下接受委託進行文物鑑定或鑑價。
(四) 應遵循國際博物館法規訂定之相關倫理守則與規範。
八、 附則(一) 典藏業務統籌管理單位應定期檢討本政策之適切性及其執行成果,必要時提案修正。
(二) 本政策如有未盡事項,悉依博物館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政府採購法、國有財產法、中央政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三) 本政策經典藏審議會審議通過,並陳請館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