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申請單位依據審查意見及核定補助金額修正計畫內容,請於113年7月15日(含當日)前函送修正計畫1式3份(含電子檔1份),併同第1期款領據、通匯同意書、存簿封面影本、扣繳歸戶證明及切結書,經本館審查無誤後撥付,逾期視同放棄。